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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发!63条变48条,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

发改委 商务部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21-02-21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外汇部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刚刚,2018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地!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负面清单)是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行的修订,并单独发布。

2018年版负面清单,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共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  

1.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取消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3.取消石墨勘查、开采的外资准入限制。  

4.取消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钨冶炼的外资准入限制。  

5.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6.取消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7.取消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8.取消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9.武器弹药制造不列入负面清单。  

10.取消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1.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2.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3.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14.取消国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5.取消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外资准入限制。  

16.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7.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  

18.2018年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19.2018年将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2018年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1.取消测绘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2.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  

此外,2018年版负面清单采用了表格形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进行了分类。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2018年版)

说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以下为清单全文:





延伸阅读:

解读: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于6月30日前出台


2018年5月31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除了公布贸易战的进展之外,还透露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分为全国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在金融、汽车、能源、资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等领域取消或者放宽外资的限制。新的负面清单将于6月30日前公布实施。

这是继发改委答记者问之后,商务部的又一表态。中美贸易战背景下,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也开始加速,负面清单加速出台,部分权限下放至省,支付、征信大门陆续打开,地方政府开启流入试点。流入的大门逐渐开大,流出的大门也值得期待。




本文纲要

一、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新的负面清单将于6月30日前公布实施

二、发改委就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制造业开放问题答记者问

三、新版负面清单特点

四、金融业开放新机遇


一、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

新的负面清单将于6月30日前公布实施

来源 | 商务微新闻,有省略


答记者问


问答1

中国国际电视台记者

这个星期二就是29日美国白宫发表声明,表示将会对价值500亿美元中国商品征收高达25%的关税,并且说在本月的15日之前将会公布具体的货物清单,具体的措施将会在之后马上实施。请问发言人,这是否意味着美国再次挑起中美贸易战,中方对此作何回应,中方下一步将会有什么具体举措,是不是也会公布相应的货物清单?

高峰

对于美方的有关举措,我们已经表明了中国的立场,美方此时出台针对中国的贸易投资限制措施,既出乎中方的意料,又在我们的预料之中。 一直以来,中方始终坚持互利共赢的理念,努力维护中美经贸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世界经济复苏的势头,我们希望中美经贸合作能够造福两国人民,不愿看到中美经贸摩擦升级。同时,我们也有信心、有能力、有经验捍卫中国人民的利益和国家核心利益。谢谢。

问答2

凤凰卫视记者

针对美国白宫这份声明,原定计划中美国商务部长罗斯访华,是否按原计划进行?中方又对新一轮的磋商有什么样的预期和立场?

高峰

中方谈判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目前,大家可能已经知道,美方的工作团队已经于昨天下午抵达北京,未来几天,美方大约有50人的工作团队将与中方团队就具体落实中美双方联合声明共识进行磋商。我们始终认为中美在经贸领域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和广阔的合作空间,应该求同存异、合作共赢。希望美方能够与中方相向而行,积极推动落实联合声明的有关共识,使中美两国业界、消费者、中美两国经济以及世界经济都能从中美经贸合作中真正受益,造福两国人民和世界人民。谢谢。

问答3

中新社记者

还是关于这份声明,美国说要从6月30日起对华实施投资限制和出口管制,请问商务部对此有何评价?

高峰

我们也注意到美方拟出台的有关措施。中方认为,美方的这些措施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中方将对美方的举措以及相关的影响进行认真评估,并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谢谢。

问答8

上海证券报记者

按照部署,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于7月1日出台,请问发言人目前进展如何?

高峰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推动出台新的全国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新的负面清单除了包括已经宣布的金融、汽车领域开放举措之外,还将在能源、资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等领域取消或者放宽外资的限制。同时,新的负面清单还将通过给予相关行业一定时间过渡期的方式,列明未来几年的开放举措。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新的负面清单将于6月30日前公布实施。谢谢。



二、发改委就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制造业开放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 | 国家发改委

4月17日,发改委就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制造业开放问题答记者问,表示上半年就将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使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尽快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文末,发改还不忘怼一下美国:此前博鳌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大幅放宽外资准入,但不适用于那些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本次的负面清单加速出台,发改也不忘澄清下这与美国贸易战的压力无关。



一、博鳌论坛上宣布了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如何落实这些举措?能否透露一些消息?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博鳌论坛上的重要讲话,宣布了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展示了新时代我国对外开放的新愿景、新蓝图,受到国内外高度评价和广泛关注。

为贯彻落实习讲话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各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落实具体措施,通过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使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尽快落地。

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是我国大幅度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的重要文件,今年上半年将尽早公布实施。

  • 新的负面清单包括分别适用于全国自贸试验区两张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比全国的负面清单开放力度将更大。

  • 新的负面清单除了包括已经宣布的金融、汽车等行业开放措施外,还将在能源、资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等市场高度关注领域推出一系列开放措施。

  • 新的负面清单除了将公布2018年的开放措施外,还将公布未来几年的开放措施,这将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同时大大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亟需我们在重大开放问题上取得突破。这些年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也为高水平开放奠定了制度基础。

我们相信,通过这次修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新一轮开放将有力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激发更大市场活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各界都很关注汽车等制造业开放问题,请问在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有什么具体考虑和安排?


博鳌论坛上宣布了我国扩大制造业开放的重大举措。制造业开放是我国开放最早的领域,也是市场竞争最充分的领域。40年改革开放实践证明,在一定发展基础上,只有开放才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只有开放才能倒逼企业创新,只有开放才能集聚国内外资源。

目前我国制造业已基本开放,下一步扩大开放的方向很明确,就是要实现全面开放。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把制造业开放作为一项重点。

——比如,汽车行业将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开放:

  • 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

  • 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

  • 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 通过5年过渡期,汽车行业将全部取消限制。

——又如,船舶行业2018年将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

——再如,飞机制造行业2018年将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

制造业是全球产业分工合作的主要领域,无论是传统制造业,还是高新技术制造业,都要在开放环境中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最大化。

中国全面开放制造业,就是表明我们反对贸易投资保护主义的鲜明态度,旗帜鲜明地支持经济全球化广泛深入发展。

我们也希望,通过制造业全面开放,支持中外企业在公平竞争环境下实现共同发展,鼓励中外企业开展更广泛更多元的资本、技术、管理、人才交流合作。




三、新版负面清单特点


1.清单制定背景


在博鳌论坛上的重要讲话中宣布了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的同时,并提出中国将尽快使这些对外开放重大举措之落地,宜早不宜迟, 宜快不宜慢。


2.覆盖更多领域


新的负面清单除已宣布的金融、汽车等行业开放措施外,还将在:能源、资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等市场高度关注领域推出一系列开放措施。


3.计划更为长远


除了将公布2018年的开放措施外,还将公布未来几年的开放措施。这将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同时大大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


4.开放重点:制造业


主要涉及汽车行业、船舶行业、飞机制造行业

相较于2017年7月28日实施的发改委商务部2017年第4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这两份目录中,这些领域的部分条目很有可能被更新或移除。



四、金融业开放新机遇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负面清单内部分权限下放



根据新华社,5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措施,推动我国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升级。会议明确,在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方面,要求今年7月1日前要完成修订出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工作。将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下放至省级政府审批和管理等。



外汇管理与负面清单联动


广东外管先前发布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对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流程进行了大幅度的简化。

实行试点后,满足试点条件的企业从境外收入的资本金、借入的外债、或者是境外上市调回的资金,可以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直接在广州或珠海的银行办理结汇和境内使用,而无需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这是继今年3月8日深圳实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深外管[2018]20号)之后,广东也开始实行的便利化试点。

与此前深圳的试点相比,准入条件方面取消了纳税额大于等于10万的要求,且无外汇违法违规的标准从三年降低到了两年,但新增了经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要求。

这标志着外管与发改、商务等部门在负面清单管理上开始联动,而上文提及的负面清单的进一步放宽也会影响到外汇管理的适当放宽。



打开支付和征信大门


根据经济日报,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了世界第一公司(WORLD FIRST)支付业务许可的申请,标志着我国支付市场对外打开大门。

同一天,人民银行收到美国三大征信公司之一的益博睿公司(Experian)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申请,我国征信市场将迎来首家外资公司。



开展QFLP试点、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近日,江苏省发布《关于促进外资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8]67号),明确:

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启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制定试点方案;

在加大招商选资方面,支持具有境内外资金管理中心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开展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跨国公司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按照规定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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